(2016)内0602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银花申请执行焦建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花,焦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杨银花,女,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焦建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银花与被执行人焦建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焦建强所有的房产两处。现因申请执行人杨银花委托杨金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焦建强所有的两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