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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谢振宇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宇,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谢振宇,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谢振宇与李萍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振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萍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谢振宇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郝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牛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