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文化公园申请哈尔滨新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文化公园,哈尔滨新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517-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文化公园,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旭海,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姜海燕,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