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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纪元英与曾喜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元英,曾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纪元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喜勤,女,汉族。纪元英申请执行曾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元英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喜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纪元英亦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纪元英申请执行曾喜勤民间借贷纠纷(2016)桂0203执4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