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龙游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龙游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民初6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国斌,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法定代表人:黄胃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龙游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金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丽娟及人民陪审员徐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邵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丽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宝丽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红太阳》等15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宝丽金公司:一、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红太阳》等15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二、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宝丽金公司未到庭,也未作出答辩。原告音集协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一份,拟证明其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及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3、(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实施了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被告宝丽金公司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音集协所举证据进行当庭质证的权利,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向浙江省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宝丽金公司基本情况(在册)一份,该资料载明宝丽金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住所地、经营范围等情况,原告音集协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音集协所举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的《Love》、《到处乱走》、《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候鸟》、《后来》、《玫瑰天空》、《成全》、《很爱很爱你》、《收获》、《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关于你的歌》、《壮志在我胸》、《红太阳》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收录于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第八碟中,与光碟中对应的清单上明确注明歌曲名称、演唱者和国际编码,清单下方注明涉案的《红太阳》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原告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音集协行使;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2015年10月16日,原告音集协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0月24日,在公证员菅长龙、工作人员黄静静的监督下,音集协代理人颜佳怡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浙江省龙游县司巷口20号的“宝丽金KTV娱乐会所”的“柏林”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首先对音集协提供的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颜佳怡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点播了共225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涉案的15首,且颜佳怡用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颜佳怡取得了金额为1180元、发票号码为00698269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过程。摄像完毕后,颜佳怡将摄像设备带出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本次保全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三套。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5号公证书,载明了上述取证过程。另查明,被告宝丽金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地址为浙江省龙游县司巷口20号,经营范围为KTV包厢、歌舞娱乐等。本院认为:本案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红太阳》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应确认有效。合同中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给原告音集协管理,原告音集协据此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音集协提供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5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发票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宝丽金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设备中将原告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红太阳》等15首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即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放映。被告宝丽金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取得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被告宝丽金公司并未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使用费,故被告宝丽金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音集协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宝丽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1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结合原告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游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点播《Love》、《到处乱走》、《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候鸟》、《后来》、《玫瑰天空》、《成全》、《很爱很爱你》、《收获》、《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关于你的歌》、《壮志在我胸》、《红太阳》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侵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5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龙游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95元,被告龙游宝丽金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为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审 判 长 吴 昱代理审判员 徐丽娟人民陪审员 徐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