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红红与王信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红,王信刚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613号原告:徐红红,女,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信刚,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红诉被告王信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红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红红承担。审判员 赵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