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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求贵与李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求贵,李荣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208号原告刘求贵,男,汉族。被告李荣波,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求贵与被告李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求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元,依法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农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