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2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捷能特种光源照明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捷能特种光源照明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291号之一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建跃。委托代理人:金筱玲、曹东浩。被告:孝感市捷能特种光源照明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捷能特种光源照明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555元,由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焱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