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时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人民陪审员 石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