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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时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人民陪审员  石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