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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友、贾瑞喜、高柏林诉被告李继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贾瑞喜,高柏林,李继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3民初46号原告李友,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贾瑞喜,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柏林,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继良,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贾瑞喜、高柏林诉被告李继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无法找到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无法找到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贾瑞喜、高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友、贾瑞喜、高柏林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李友、贾瑞喜、高柏林25.00元。审判员  刘景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