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桂田与马金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田,马金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9780号原告:刘桂田,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董俊录,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霏,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金满,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田为与被告马金满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桂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俊录、董霏,被告马金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田诉称:原告之子刘焕明患有××,系二级智力××人。请求撤销原、被告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金满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在村支部书记滕以学和政府片区主任张某的见证下签订的,真实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原告之子因点燃麦地里的麦秸草引起火灾,烧坏了被告的苹果树。同日,原、被告在村支部书记滕以学、大场政府片区主任张某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内容由滕以学书写,主要内容:淘金河村民刘桂田因儿子在2015年6月11日中午烧麦秸草,烧坏临户马金满苹果树67棵,经刘桂田、马金满两人于2015年6月11日下午4点协商,刘桂田赔偿马金满叁万元整(¥30000.00).刘桂田于2015年12月31日前赔偿壹万伍仟元(¥15000.00),2016年12月31日前赔偿壹万伍仟元(¥15000.00)。达成协议后,马金满不再追究果园后续事宜,赔偿款由村委会转交。协议上有原、被告的签字及摁的手印,证明人滕以学、张某均在协议上签字。原告主张,原告的地在被告地的北边,事故发生当天系原告的儿子在原告地里点燃原告地里的麦秸草引起的火灾,且当天系南风,风向会影响到火灾的大小,原告代理人事后到被告苹果地里现场勘验并录像,显示被告的苹果树未绝产,上述赔偿协议系原告急于找儿子时被被告阻拦胁迫所签,非原告真实意思,应该撤销。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系原告烧麦秸草引起的火灾烧坏了被告的苹果树,在村支部书记滕以学和片区主任张某在场的情况下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胁迫原告,并申请滕以学和张某出庭作证。证人滕以学作证称在2015年前担任村支部书记至今,火灾事故发生后,接到被告通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原告刘桂田麦地里烧麦秸引起火灾烧坏了被告的苹果树,其对烧的严重的树木大体计算了一下,约60多棵。后到刘桂田家,发现刘桂田满身灰,其子在炕上躺着。由于刘桂田的儿子有××,原、被告双方到刘桂田西户邻居家达成了赔偿协议,内容系根据原、被告双方所说他本人代写的,损失系根据上年度苹果的价格,按照每棵树900元的收成,经双方平衡,他本人做原、被告的工作达成的三万元赔偿协议,当时社区主任张某亦在场。证人张某称其系大场政府淘金河村的网格长,在事故发生后接到滕以学通知,在原告西户邻居滕以双家发现原、被告都在场,并且基本达成了协议,其本人在了解情况后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内容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被告未逼迫原告签字。原告对证人所述均不予认可,称系被告胁迫签订的协议。被告对证人所述均无异议。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的事实,在协议签订后,亦未向公安派出所报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原告提交的赔偿协议、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的苹果树损失系因原告之子烧麦秸引起,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对其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原告对2015年6月11日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提出胁迫的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事后亦未向公安派出所报警,二证人陈述的事实与协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字摁手印前对赔偿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知的,因此,原告提出赔偿协议系被告胁迫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应按照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桂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桂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