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边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俊花,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544号申请执行人边俊花。被执行人张建。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边俊花申请执行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