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绍兴县哲闻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绍兴县哲闻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梁政伟,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代表人:牛南洁。被执行人:绍兴县哲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梁政伟。被执行人: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被执行人: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被执行人:梁政伟。被执行人:张红霞。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哲闻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梁政伟、张红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张红霞名下的房产已另案处置,处置结果尚需时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县哲闻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梁政伟、张红霞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