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湛雷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盼辉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受理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湛雷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盼辉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重庆湛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2栋6层办公4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7816-5。法定代表人何奋。被告重庆盼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金凤中小企业创业基地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9553-0。法定代表人廖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湛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盼辉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湛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637元,减半收取9818.5元由原告重庆湛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洪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