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南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南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937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南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南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赵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杜某某、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耿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