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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0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委托代理人陶建业,陕西省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水电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