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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王旭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辽东街法定代表人郭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国玉,双辽市辽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为其代偿的借款5000000.00元及利息93061.41元。案件受理费234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建设的辽东新区东六路已完工程全部价款17151548.00元及西街已完工程部价款3416015.60元元,合计20567563.60元中的工程款5145926.41元抵偿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00元、利息93061.41元、执行费5286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