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93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范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