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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湖南隆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湖南万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人。被执行人湖南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隆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南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万和置业有限公司在银信系统无存款,在农村中的住房不适宜执行处理,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