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进刚、李佑华等与刘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刚,李佑华,李继春,胡恒新,胡水清,刘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747号原告王进刚。原告李佑华。原告李继春。原告胡恒新。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水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胡水清。被告刘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水清、王进刚、李佑华、李继春、胡恒新诉被告刘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水清、王进刚、李佑华、李继春、胡恒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水清、王进刚、李佑华、李继春、胡恒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_准许原告胡水清、王进刚、李佑华、李继春、胡恒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胡水清、王进刚、李佑华、李继春、胡恒新负担。审判员 胡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