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文备诉三门峡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备,三门峡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1065号原告张文备,男。被告三门峡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珩。委托代理人王锴。原告张文备与被告三门峡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备,被告瑞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6日,原告在被告的荣威4S店内以6万元整全款购买了一辆荣威350型试乘试驾车一辆,车牌号为:豫MK37**,并当场签订了销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7月31日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7月31日,原告按约定时间前往被告店内,却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人员,而且所有办公电话均无法接通。现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应履行合同,将汽车所有权变更为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在约定的过户时间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联系,所以本案车辆未能过户,现在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履行过户义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张文备与瑞诚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张文备购买瑞诚公司名下的试乘车,车架号为LSJA16E6DG048945;总价款为60000元;车牌号为豫MK37**;瑞诚公司承诺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协同办理过户手续,其中所涉及过户相关费用由张文备承担,自2015年1月22日之前所有违章处理由瑞诚公司承担,2015年1月26日12时之前的一切电子违章、交通事故、债权、债务都由瑞通公司承担,之后的由张文备承担。合同签订后,瑞诚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张文备,后未按约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张文备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将汽车所有权变更为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备与被告瑞诚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支付价款后,被告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属违约。车辆过户作为车辆买卖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被告应在其合理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实际状况,本院酌情在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门峡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文备办理豫MK37**号小型轿车(车辆品牌:荣威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SJA16E6DG048945)的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张文备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瑞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骆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