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刑初57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户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2月15日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中午,在户县甘亭镇小丰村沣京御园酒店门口,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持棍殴打高某某,致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王某等人逃离现场。高某某之伤情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做出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保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