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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秦福珍与江苏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珍,江苏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929号原告秦福珍。委托代理人张明,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亿晶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秦福珍诉被告江苏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福珍诉称,2015年3月19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被告氧化车间卸料时,因行车驾驶员操作失误,被行车上掉落的配重料砸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金坛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肱骨及尺桡骨上段开放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4个月零13天。原告出院后生活仍不能自理,需服药治疗。现原告诉至法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述其系在工作期间受伤;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5年8月10日认定原告在同年3月19日工作期间受伤属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应当按照我国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给予工伤赔偿,而不能直接对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待遇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福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圣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