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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蒙万成与天津霞森矿泉水饮料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万成,天津霞森矿泉水饮料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584号原告蒙万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福利,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霞森矿泉水饮料厂,地址为蓟县蒙圈北小胡泵站。法定代表人:王富兴。原告蒙万成诉被告天津霞森矿泉水饮料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咸西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