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继青与常德美、陈广环、陈椿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青,常德美,陈广环,陈椿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805号原告:刘继青,又名刘计青,男,汉族。被告:常德美,女,汉族。被告:陈广环,男,汉族。被告:陈椿翰,男,汉族。系常德美、陈广环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青与被告常德美、陈广环、陈椿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青于2016年4月19日撤回对陈椿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陈椿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青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