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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265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赖某甲,男。原告黄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赖某甲(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军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2月25日生育男孩赖某乙,2002年10月10日生育男孩赖某丙,均未成年。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吵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更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双方于4年前就开始经济独立,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可言,继续维持下去也是一种伤害,毫无意义。现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小孩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赠予两小孩;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2月25日生育一男孩赖某乙,2002年10月10日生育一男孩赖某丙。婚前,双方关系一般;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近两三年内,双方因家庭琐事常有矛盾。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万载县株潭镇某某村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每层四室一厅)、拆迁补偿款3500元【注:该款已由被告领取】。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因建房欠黄某某工钱。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为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相识、相恋的经历、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树立了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增强责任感,以诚相待,互谅互让,多为子女和家庭考虑,多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军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