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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谭立国与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立国,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40-1号申请人谭立国,现住哈毕日嘎镇。被执行人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住址哈毕日嘎镇。谭立国申请执行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32,400.00)及支出的诉讼费592.05元、案件受理费625.00元、执行费394.88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