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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庆甲与王其海、徐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甲,王其海,徐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80号原告张庆甲,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其海,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艳玲,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庆甲与被告王其海、徐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其海、徐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还不上用其车辆抵。二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还款。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其海及徐艳玲均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时代。3、育龄妇女信息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王其海、徐艳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庆甲现金伍万元整。借期半年,到期还不上,用车偿还。借款人王其海、徐艳玲”。原告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5万元本金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被告王其海、徐艳玲在本院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和理由,应当视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王其海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因被告王其海与徐艳玲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王其海与徐艳玲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月利率1.5%,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诉求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其海、徐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甲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庆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其海、徐艳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