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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明水与林喻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水,林喻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林明水。被执行人林喻振。申请执行人林明水与被执行人林喻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升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