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庆勋与王松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勋,王松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54号原告张庆勋,男,汉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满。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鹤,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班文芳,职务:总经理。原告张庆勋诉被告王松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1日17时,原告驾驶豫N×××××号汽车在连霍高速454千米处被被告王松鹤驾驶的豫A×××××号汽车追尾,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被告王松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委托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46351元。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635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所提供的被告王松鹤的地址有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