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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宏艳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艳,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88号原告王宏艳,农民。被告张涛,。原告王宏艳与被告张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查找,被告不在原告提供地址居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静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