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宏艳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艳,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88号原告王宏艳,农民。被告张涛,。原告王宏艳与被告张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查找,被告不在原告提供地址居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静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