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涂东春、李帅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涂东春,李帅领,马杰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8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代表人尹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营,该行员工。被告涂东春,男,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帅领,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告马杰臣,男,1951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涂东春、李帅领、马杰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