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崔德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679号起诉人:崔德运,男,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2016年4月17日,本院收到崔德运诉李士霞一案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崔德运与李士霞同住老××××号,因房产问题,李士霞的三个儿子将起诉人打伤,起诉人于1997年将李士霞的三个儿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士霞三个儿子赔偿崔德运1389.9元。此时,李士霞无中生有,于1997年6月8日向老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诬告崔德运故意伤害。后老城区法院于1998年9月7日对崔德运进行逮捕。后崔德运在监狱中被迫与李士霞签订和解协议。赔偿李士霞共计16389.9元。为此,崔德运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1、追究李士霞刑事责任;2、要求李士霞赔偿崔德运讹诈的16389.9元的5倍=81949.5元;3、要求李士霞赔偿讹诈的16389.9元及罚金525296.295元;4、撤销(1997)老刑初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及(2004)老监复字第7号驳回通知书;5、撤销双方于1998年9月2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6、撤销(2015)老刑自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崔德运与被起诉人李士霞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崔德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丽飞审判员 李莉娟审判员 王丽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