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万花与王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花,王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223号原告孙万花,女,194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王树良,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系冀R×××××号小客车所有人,住永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花与被告王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万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万花撤回对被告王树良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