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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万花与王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花,王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223号原告孙万花,女,194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王树良,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系冀R×××××号小客车所有人,住永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花与被告王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万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万花撤回对被告王树良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