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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曹安明与程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安明,程敬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353号原告:曹安明,男。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敬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明诉被告程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安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程敬山在你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曹安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程敬山在你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