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5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世英汪全英与陈哲泽学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新,汪全英,陈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23-01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新,男,汉族,1944年9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汪全英,女,汉族,194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世新之妻。被执行人:陈泽学,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陈世新、汪全英与陈泽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泽学在河南省农商银行正阳支行吕河分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凤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