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天送、王杰明、安庆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球、王转香、安庆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天送,王杰明,安庆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球,王转香,安庆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天送,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杰明,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国球,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球,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王转香,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天送、王杰明、安庆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球、王转香、安庆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