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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333号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卢伟强。委托代理人: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法定代表人:钟绍源。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1.75元,财产保全费2229.5元,合共548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