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鹏与田科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田科锋,万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40号申请人张鹏,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科锋,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万利芳,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系田科锋之妻。张鹏申请执行田科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鹏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科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科锋之妻万利芳名下存款5050元予以冻结、划拨。给付申请人5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