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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泓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哲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泓彦实业有限公司,陈哲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6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泓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哲人,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底层A座。法定代表人陈哲人,负责人。原告上海泓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哲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泓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哲人偿还借款本金2,050万元及借款利息(其中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6月1日起算;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8月1日起算;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1日起算,均算至2014年5月31日的利息共计1,132万元;以9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算;以1,1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日起算,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哲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支付诉讼费50,22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99,22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9,149.58元,已经退还(2016)沪0117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晨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哲人名下位于松江区中山二路XXX号XXX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青浦区青浦镇新区路XXX-XXX号XXX-XXX层、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层、XXX号-XXX号XXX-XXX层、XXX号-XXX号、XXX-XXX号、XXX-XXX号房产,因上述房产均设定了高额抵押债权,已经无处置余值可供执行。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松江工业区松开Ⅱ-193号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哲人决定限制出境、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经裁定启动对被执行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松江工业区松开Ⅱ-193号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拍卖程序,案件的执行须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虽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虽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哲人名下的房产,因上述房产均设定了高额抵押债权,已经无处置余值可供执行。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裁定启动对被执行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松江工业区松开Ⅱ-193号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拍卖程序,案件的执行须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泓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哲人、上海沁园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陈智愚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