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王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生,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生被执行人王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初字第24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健账户上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