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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王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生,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生被执行人王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初字第24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健账户上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