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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士奎与齐河博达被服棉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奎,齐河博达被服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徐士奎,男,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华,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河博达被服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董爱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奎诉被告齐河博达被服棉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士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士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徐士奎负担。审 判 长  张 彬人民陪审员  乔秀民人民陪审员  闫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