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保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原,男,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身份证号码×××3053,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2016年1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陈保原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苏棠村牌坊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保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6.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保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保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保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另查明: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陈保原因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保原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类型鉴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提取血液照片,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收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保原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保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保原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其有危险驾驶的犯罪前科,故本院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保原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已被处以行政拘留,故本院在量刑时不作重复评价。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保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