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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葛建梅与新区健昌快餐服务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梅,新区健昌快餐服务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109号原告葛建梅。委托代理人杨志浩。委托代理人万浩中。被告新区健昌快餐服务部。经营者葛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梅与被告新区健昌快餐服务部(以下简称健昌快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建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葛建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20(已由葛建梅预交),由葛建梅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狄春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