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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廷愿、刘述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廷愿,刘述刚,袁廷田,谷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915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袁廷愿。被执行人刘述刚。被执行人袁廷田。被执行人谷春荣。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廷愿、刘述刚、袁廷田、谷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