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湖北天雄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义怀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天雄置业有限公司,刘义怀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三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熊和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五连,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怀。上诉人湖北天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义怀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雄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五连与被上诉人刘义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书》及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你院未经释明径直判决认定上述协议无效,进而直接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判非所请,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春花审 判 员 柯 君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