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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799号原告吴某某,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余某某,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