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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金全与李国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全,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全,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受理了李金全申请执行李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金全与被执行人李国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5)德昌民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张选智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