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与穆炳鑫、王显玉、李舒建、周庆香、万学群、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穆炳鑫,王显玉,李舒建,周庆香,万学群,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495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裴学苹,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穆炳鑫,男,生于1986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术清,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穆炳鑫舅舅。被告:王显玉,女,生于1972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舒建,男,生于1973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周庆香,女,生于1971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万学群,女,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郑军,男,生于1973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与被告穆炳鑫、王显玉、李舒建、周庆香、万学群、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晞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