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刘健与王春芳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董国强,王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30号申请执行人刘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董国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春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健与被执行人董国强、王春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23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于2016年4月14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刘健提供的担保人刘国帮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新国村董家屯[土地证号:哈集用(2009)字第040000**号,地号:5-13-5-71-3]土地使用面积为207.5平方米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筑占地面积为63平方米房屋实施了查封并冻结房产档案。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董国强名下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新国村董家屯[土地证号:1**,地号:5-13-5-108]土地使用面积为350平方米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筑占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房屋实施了查封并冻结房产档案。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23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